文物保护法修改两大热门话题
[中艺网 发布时间:
2002-01-07]
馆藏文物能否有偿转让
民间收藏文物怎样流通
在2001年12月24日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汇报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时,就几个有争议的问题作了介绍。
关于馆藏文物的有偿转让。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馆藏一般文物经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馆际之间有偿转让,有偿转让所得必须用于购买新的馆藏文物或者改善馆藏文物的收藏条件。对此,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目前文物的安全形势相当严峻,国家文物档案也不健全,如果规定文物可以在不同所有制的博物馆之间有偿转让,在实践中可能造成失控的结果,也与刑法有关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相冲突。再者,国有馆藏文物属于国有财产,博物馆无权自行将其有偿转让,他们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中有关“有偿转让”的内容删去。另一种意见认为,文物要强调保护,也要强调利用,允许文物有偿转让对文物利用具有积极意义。修订草案对文物有偿转让的范围和条件作出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可以防止文物的流失。
关于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对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规定公民和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组织只能收藏通过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购销经营单位购买和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的方式取得的文物。对此,一种意见同意修订草案的规定,认为在目前国家对私人收藏文物情况还不掌握的情况下,文物流通管理不严可能给文物盗掘、走私等犯罪活动提供可乘之机,不利于对文物的保护;另一种意见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完全承袭原来的管理方式已不适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生活比较富裕,喜好收藏文物的公民希望通过市场的渠道获取文物,这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需求。对私人收藏的文物,如果只允许赠与,不允许买卖,也不现实。他们建议允许私人收藏的文物在国内公民之间买卖,同时要加强监管,引导文物市场规范、有序的发展。
文物的流通,还涉及到文物拍卖企业的管理与控制。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时,除应当审核其是否符合拍卖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审核是否符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总量、布局。”对此规定,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经营文物的拍卖企业数量进行严格控制,全国现有拍卖企业1200多家,其中经营文物拍卖的就达160多家,这在世界上也是罕见的。因有高利可图,越来越多的拍卖企业卷入文物拍卖中,使文物拍卖鱼龙混杂、假冒猖獗、恶性竞争,并助长了文物盗窃和走私。另一种意见认为,目前文物拍卖市场的主流是好的,不仅满足了部分社会需求,启动了国内文物收藏活动,而且使国家从民间和海外回收了一些国宝级的珍贵文物,对国内回收和保护文物是有利的。法律不应对文物拍卖企业作过分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上述分歧集中在如何对待文物流通的问题上。由于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文物保护法在修订过程中仍需作深入调查研究。同时,法律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了原则性的意见。(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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